审计法务部
起草合同,必须掌握的9大专业知识
发布时间:2016-04-25 09:23:03  点击数: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来说,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无不存在,如何把合同起草好?

  首先,在起草合同之前,要对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弄清楚在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有哪些相应的规定,合同内容是属于国家允许、鼓励经营的范围,还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范围。起草合同,就是把合同各方在合同谈判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意见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必须首先谈判,然后才能有合意,才能起草。

  第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应有一定的规范性,包括文字、形式的规范等,有了规范性,就有助于内容的完整性,就容易使合同内容、清晰、严谨,也便于审查合同,还有利于使合同的归档和保存。一般来说,合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编号、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前言、签约日期及签约地点等。合同正文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除了一般条款外,可能还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尾部一定要载明合同的份数、附件及效力、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如果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等内容。

  第三,合同的一般条款起草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的起草。此条款是合同的首部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主要表明合同是是那个或者那几个主体签订的,在起草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一定要写全称,不要写简称,企业法人的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不要写绰号,一般也不要写笔名,但是企业太长的,可以在合同中简称甲方乙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称买方 卖方,经过注明还可以用企业名称简称,有的企业集团在合同谈判时用的集团名义,但是在签合同时用的却是集团另外的一个公司的名义,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把签约主体弄清楚。关于企业的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对于自然人住所地应该与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一致,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本或者身份证不一致的,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四、标的条款的起草。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决定或者影响着合同的性质和类别,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和要求,任何合同的都必须明确的标的,没有标的或者不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无从谈起,合同也不可能成立,故在起草合同时必须使合同标的明确、具体。对于药品应注明药品名称、药品批号、规格、厂家等,尤其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对标的有不同的称谓,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写清楚,以免引起歧义和不必要的纠纷。

  数量条款的起草。合同的标的,无论是劳务、货物,还是工程项目等都是必须通过数量反映出来。数量是衡量标的的具体化,决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大小。在实践中,因为合同的标的数量经常不明确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所以我们在这些方面要注意:(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统一计量方法,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如包、箱、袋、捆、打等。如果国家没有法定的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根据合同的标的性质和特点选用,但是,一定要明确、具体、统一。如果需要使用“包”、“箱”计量的,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具体数量,防止产生歧义。(2) 合同标的中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3)必要的时候,标的的重量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第五、质量条款的起草。合同的质量不仅包括产品质量,还包括服务质量。一般来说质量条款是最重要的条款,而且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之一,困此我们更应注意,高度重视,特别应注意如下问题:(1) 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来确定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合同标的质量往往以样品、规格、型号、等级、牌号或商标、产品名称、说明书等方法来确定。(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要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前我国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具体采用什么标准,要在合同中明确标准的内容,写明标准名称、代号和编号。(3)一定要明确质量验收的内容,质量验收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 项目、时间和地点。一般验收采用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以及抽样验收三种方法。按说明说书验收的,其说明书必定要真实、明确、具体地说明货物的技术标准和其他条件,以便说明书的核对验货的质量。按样品验收的,必须明确当事人对样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合同的标的必须和符合样品质量,对于组装、成对、全套等货物,不仅每件样品要符合质量要求,而且整机、一对、整套的样品也要符合质量要求。按抽样验收的,应明确采取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4)明确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期限和方式。(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的起草。

  第六、价款和报酬是以货币数量表示的取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购销合同产品的货款、财产租赁的租金、借款的利息等。报酬通常指加工承揽合同费、仓储保管费、货物运输费等。在我国大部分是市场调节价,很少部分是政府指导价。我们在起草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劳务,必须按照国家定价;(2) 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包装费、折旧费、包装物的回收费、保管费等);(3) 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4)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注意正确使用价格条件,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并应注意价格术语和其他条款一致性。

  第七、履行方式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的起草。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也就是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时间。合同履行期限应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由出卖人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买受人收货戳记为准;由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为准。如果需要分期分批履行的,对每一期的履行期限都要明确规定。如是履行期限需要顺延的,要明确规定顺延的条件以及通知义务和费用承担。如果法律法规对某种合同的履行期限有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得违反该规定。如《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履行地点(简称履行地)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地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仅对合同的履行有直接作用,而且关系到履行时所需各种费用的支付,还涉及到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有些合同的因其本身性质履行地点是不能改变的,如建筑工程施工合,房屋租赁合同等,为此,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就注意明确规定地点,要在地名前冠以省、市、县名称,并且把地名写准确,避免困重名或者地名错误而发生履行错误,造成损失。

  第八、 违约责任条款的起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违约,一种是不完全违约(即不适当履行),也就是说虽然履行义务,但是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履行。违约责任主要是在经济上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所在我们在起草违约责任条款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所有的合同都应该规定违约责任条款,虽然并不是说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就无效,但是,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容易纵容合同当事人违约,而且一旦发生或者纠纷时也不好补救和处理。(2)只要有义务,就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一条义务,就可能有一项违约,不要规定一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可太笼统,必须逐项规定各种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应该和义务相适应。违反重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该较重;违反次要义务,违约责任应该较轻些。(4)法律规定了较重的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或比例。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或者限度。

  第九、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该条款决定了解决合同争议的使用方法,是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对该合同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协商不需要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随时可以协商,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就叫达成了和解。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得采用其他方式,如果选择调解,就得选择双方信任的主持讲解的第三方,不论是组织或者个人,如果选择仲裁,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不能仲裁的,如果选择诉讼,可以选择管辖法院,也可以不选择管辖法院,因为只要当事人对合同没有争议选择仲裁的,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 在此,要注意一点,只有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可以选择其他方式,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也是一比较大的成本,有时能让一步,就让一步,不要为了结果,浪费司法资源,还花费了很多时间、人力、物力、财力,那就得不偿失了。一般仲裁成本较低,时间快些,一裁终局,它的缺点是,如果裁决错误了,救济程序就较麻烦,如果诉讼,就是时间较长,救济程序较多,可以二审,再审解决。至于选择那种方式,要综合看案件情况确定,预算下解决问题的成本。

  合同条款除了上述条款外,还有些辅助条款,所谓辅助条款,就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条款,包括合同生效条款、合同修改条款、合同未尽事宜条款、合同附件条款、合同不同文本的条款、双方联系方式条款等。因为合同的辅助性条款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所以它们了是相当重要的,我们在起草合同时也不能忽视辅助性条款。

  综上所述,只要认真你做到以上合同起草时应注意的事项,合同一般不会有什么风险。